|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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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农产品现货交易配送中心、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传世经典商贸有限公司、冉允志、邢爱玲、祝申林、冉巧云、吴俊岭、吴向洋、冉垒、丁海福、梁建学、李彩云、高振英、秦立新、冉巧枝、施金财、付振、***、魏璐、余少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