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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涛明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淄博涛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314995.6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设备、债权和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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