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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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厦门市第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支付赔偿款91001.69元; 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支付赔偿款11580.4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负担17元,由***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