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兴安恒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众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安恒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8903元及滞纳金(以53890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兴安恒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95元、保全费3415元,合计8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兴安恒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67元、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