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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前海腾邦价值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和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TJL-20180719-04号《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商品车运输合同》及合同号为VC001-TQZ201807300002号、VC001-TQZ201808280002号、VC001-TQZ201811290001号、VC001-TQZ20181027001号《补充协议》; 二、被告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和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深圳前海腾邦价值链有限公司运费389882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80894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56637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2350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8988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