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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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雅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雅安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706.25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合计206706.25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上述《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如果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某室房屋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