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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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4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8)青02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海显财负担1043.1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4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