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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4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8)青02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海显财负担1043.1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4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77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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