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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期内租金4157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5日至实际返还租赁车辆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每月4619元的标准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车牌号:×××,车架号:LVHRU5865J6020×××,发动机号:7020×××); 四、驳回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