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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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15.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为2916.82元、罚息为4151.56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