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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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885.96元、交通费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6738.04元、车损735元,合计28039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20763元、营养费2700元、车损235元,合计23698元×70%=16588.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4851.56元、车损2000元,合计106851.5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1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20763元、营养费2700元、车损235元、鉴定费140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80元,合计25678元×15%=3851.7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鉴定费140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80元,合计1980元×70%=1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