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8,767元; 二、被告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30,427.55元。 以上被告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款项合计219,194.5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标的额470,082.62元,本院核定给付标的额219,194.55元,占请求标的额的46.6%。案件受理费8,351.24元,减半收取4,17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29.82元,由被告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45.8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安子金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