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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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力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疆鑫力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44,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疆鑫力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失、违约金5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新疆鑫力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