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润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润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中100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息;150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息;150万元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息;100万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被告内蒙古润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