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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德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泽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10万元、护理费1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92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2977.34元、辅助器具费1666元、交通费3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中天泽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20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负担311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中天泽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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