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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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至工商登记机关协助将其名下第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20%股权中的15%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5%的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82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直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