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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警备区第一招待所
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于2018年1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公共事业费保证金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电费预付款9,988.71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拖欠房屋租金290,681元、物业管理费98,785.1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已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482,439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121,290元归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4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1,054.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4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0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614.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

鉴定费6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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