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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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警备区第一招待所 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于2018年1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公共事业费保证金8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电费预付款9,988.71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拖欠房屋租金290,681元、物业管理费98,785.1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已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482,439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121,290元归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4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1,054.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4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2,30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614.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 鉴定费6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