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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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顺丰宜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9000元;无锡顺丰对顺丰宜兴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顺丰宜兴分公司、无锡顺丰承担336元,被告应承担的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顺丰宜兴分公司、无锡顺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