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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秀秀冷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秀秀冷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秀秀冷饮店负担525元,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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