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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0160457.08元及利息(以483221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5328246.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众兴镇西工业园区【1(23),10(424.06),11(461.68),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1848)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6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地号为3213231001180004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4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以登记编号为32132019014169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存货(具体以登记编号为3213201901417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2650000元、20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具体以编号为苏N5-0-2016-0021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记载为准)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与(2020)苏1323民初6366号案件在133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在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832210.73元以及利息(以483221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万分之六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7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被告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82元,减半收取计44741元,由被告江苏苏派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润华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江苏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