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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海达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亳州市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海达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0元,减半收取计92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35元,由被告亳州市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权冠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榆川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