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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静湖花园小区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霍林郭勒市国用(2012)第0524号,使用权面积:56353.01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静湖花园小区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霍林郭勒市国用(2012)第0525号,使用权面积:42376.63平方米);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98.12%的股权(出资额981.2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1.88%的股权(出资额18.75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通辽中心大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 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通辽市新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 八、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79%的股权(出资额3950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20%的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 十、以上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381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富阳泓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