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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民催34号

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贤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枫,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XXXXX2/25XXXXX4(出票日期2018年2月6日,出票人中国XXXX集团公司XX南京XXXX工程研究中心,收款人成都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支行,票面金额53950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查宣东

审判员佴永年

审判员周庆安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宇扬

书记员孙楠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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