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民催34号 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贤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枫,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XXXXX2/25XXXXX4(出票日期2018年2月6日,出票人中国XXXX集团公司XX南京XXXX工程研究中心,收款人成都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XX支行,票面金额53950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申请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查宣东 审判员佴永年 审判员周庆安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邹宇扬 书记员孙楠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