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