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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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市台江天天童心玩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韦斯动漫角色设计图”产品; 二、被告福州市台江天天童心玩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福州市台江天天童心玩具店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