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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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106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培,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凤,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培、被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140906.54元,抵扣被告***多付原告***的18289.94元,尚需支付原告***122616.6元。被告***多付原告的18289.94元由其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行理直。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益华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戴芸芸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