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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和之前拖欠的利息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