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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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61万元(如自动履行可直接汇入***开户于福鼎恒兴村镇银行点头支行62×××36账户)。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动履行款项可以直接汇入福鼎市人民法院开户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为***90018638的帐户)。 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