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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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 天津津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鑫盛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