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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8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重庆煦之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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