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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延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17%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