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揽翠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揽翠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7401.88元,及自2019年8月17日至达到约定交付标准且实际交付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561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负担34.50元,山东揽翠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