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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纳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纳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付货款6734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5元,减半收取计741.75元,由被告山东纳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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