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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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258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利,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义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 被告: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平均。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锐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杰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平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