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阳泉市锐阳工程机械修理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67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