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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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庆明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庆明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宏旭建材经营部、***签订的《拋江石供销合同》; 二、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宏旭建材经营部、薛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庆明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金款6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