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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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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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