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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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运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 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安徽交运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柘路城市之光E5-1幢401铺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号)、巢湖市巢柘路城市之光E5-1幢501铺房屋(房地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