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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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含税货款537267.21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46366.16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以537267.2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代理费33175.99元、银行费用4976.40元、律师费75272元、翻译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流仓储费366280.91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35162.96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以366280.9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应应对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7元,由被告江苏环玖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