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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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