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江苏登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0元、利息3026057.56元(截至2019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255014元,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01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5501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XXXXX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