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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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752793.17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45077.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752793.1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9398.19元”; 四、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税率为3%、票面金额为4495293.0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后,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向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税率为3%、票面金额为582400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驳回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4190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83元,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30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元,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330元,由宁德市钳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70元,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