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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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福建快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借款本金189425.53元,并支付利息43904.28元、违约金9307.8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快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计2469.5元,由***、福建快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