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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8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安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18元,由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18元,福建省嘉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400元,福安市荣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