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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宁德市锐奇机械有限公司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款145704.56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锐奇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757元,由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锐奇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