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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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03民初289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启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文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柏商业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柏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商铺租赁合同》;2、润柏商业公司立即腾空位于丰泽区东侧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地下商业第一层第1103号商铺并交还***;3、润柏商业公司立即向***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37280元及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用,并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为500元);4、润柏商业公司立即向***支付违约金262038元;5、润柏地产公司为润柏商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0日,***与润柏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09300190《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其位于丰泽区东侧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地下商业第一层的第1103号商铺;商铺价值为1310190元。2013年9月30日,***与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签订《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地下商业第一层的第1061号商铺出租给润柏商业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自交付商铺之日起36个月系初始期限为免租期,初始期限届满后的前12个月的月租金为9320元;其后12个月的月租金为10652元。合同第10.2条约定: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1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第10.5条约定:如任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应按商铺价值的20%支付违约金;润柏地产公司对润柏商业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0月1日,润柏商业公司作为商铺受托人代为***办理商铺交房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润柏商业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当月15号支付当月租金。润柏商业公司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后便不再付款,润柏地产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于2019年1月30日致函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催讨租金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在接到催告函后仍拒不付款。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之规定,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即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据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第10.5条之约定,因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应按商铺价值的20%支付违约金。 润柏商业公司未作答辩。 润柏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五组证据:1、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各一份,3、《商铺租赁合同》,4、《润柏·大都会商铺交铺通知函》,5、《催告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对***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与润柏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润柏地产公司购买位于丰泽区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地下商业第一层第1103号商铺;商铺面积59.62平方米、价值为1310190元。同日,***与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购买的商铺出租给润柏商业公司,租赁期限分为初始期限和延长期限,初始期限为固定期限36个月,即自甲方(***)向乙方(润柏商业公司)交付商铺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为自初始期限届满次日起24个月,初始期限为免租期,初始期限届满后的前12个月的月租金为9320元;其后12个月的月租金为10652元。《商铺租赁合同》第10.2条约定: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1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商铺租赁合同》第10.5条约定:如任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应按商品价值的20%支付违约金。润柏地产公司对润柏商业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第3条中所承诺的支付给***的租金收益承担担保责任。《商铺租赁合同》同时约定润柏商业公司可以全权代表***与案涉商铺的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2015年10月20日,润柏商业公司向各业主致函的《润柏·大都会商铺交铺通知函》,该函件体现案涉商铺在2015年9月30日已由润柏商业公司代为办理接房手续。2019年1月30日,***向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发送《催告函》,称在36个月的免租期届满后,润柏商业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支付租金,但仅支付一个月租金,为此催告润柏商业公司、润柏地产公司承担支付尚欠租金及违约金等义务。庭审中***自述本案诉讼期间,润柏商业公司通过转帐方式又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即9320元。 一、解除***与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三日内将诉争址在丰泽区润柏·大都会香港城地下商业第一层第1103号商铺腾空交还给***; 三、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给付***租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及资金利息损失;截止至2019年3月1日应付租金为2796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应以每月9320元标准计付,若于2019年9月30日仍未交还案涉商铺则应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每月10652元标准计付;上述应付租金及占用费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应自2018年12月起于各当月的16日起以9320元(计至2019年9月份止)、10652元(自2019年10月份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或占用费至实际腾空交还案涉商铺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十日内给付***违约金47932.8元; 五、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1元,减半收取为8295元,由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丽娥 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雅婧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