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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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福建华粤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81民初2130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蔡旭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汉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粤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与被告福建华粤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林清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小曼 书记员郑艾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