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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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6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为685968元,此后的利息以27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37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1094元,由原审被告***负担32643元。鉴定费2432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