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世茂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归还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302,277.79元及利息4,140.32元、复利51.09元、罚息20.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5.292%上浮50%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5.292%上浮50%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计2,9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