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袜业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 青岛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76631.26元; 二、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69626.1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9日,此后按照年利率8.82%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12176631.26元还清之日); 三、被告浙江袜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袜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860元,由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袜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驰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袜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暨佳和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