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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与被告邱水兰、***共同拍卖或者变卖广州市荔湾区XXXXXXXXXXXX604房,所得价款由原告***,被告邱水兰、***各占1/3;拍卖费用由三当事人各承担1/3。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邱水兰、***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广州市荔湾区XXXXXXXXXXXXXX604房的占有使用费(建筑面积15.61平方米,按同时期房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计)。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8元,由原告***负担1209元,被告邱水兰、***各负担12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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